國家對設置航空障礙燈的有關標準、規(guī)定和建議
Time: 2013-06-22 10:10:00 Reads: 0 次 Edit:

  

一、航空障礙燈設置的場所及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及國家有關文件對設置障礙燈有明確規(guī)定:
1、機場凈空保護區(qū)的限高或超高建筑及構筑物應設置飛行障礙燈和標志。
2、航路上及飛行區(qū)周圍影響飛行安全的人工及自然障礙物體應當設置航空障礙燈及標志。
3、有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地面高聳、高大建筑物和設施,應當設置航空障礙燈和標志,并保持正常狀態(tài)。
※ 公安、消防、交通等部門在城市中建有停機坪,城市上空視為凈空,城市中的高大建筑物和構筑物也應設置障礙燈及標志。

二、航空障礙燈的有關標準、規(guī)定和建議

《民用機場飛行區(qū)技術標準( MH5001-2000 )》、國際民航組織頒發(fā)的《國際標準和建設措施一機場》附件 14 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行業(yè)標準《航空障礙燈( MH/T6012-1999 )》對障礙燈有如下規(guī)定:障礙物設置的航空障礙燈必須為閃光,以便在空中俯視與地面恒定光源有明顯區(qū)分和能達到規(guī)定遠的可視距離。
(一)航空障礙燈的分類根據(jù) MH/6012-1999 及國際民航組織頒發(fā)的《國家標準和建設措施一機場》附件 14 ,障礙燈分為低光強、中光強和高光強三大類:
1 .低光強障礙燈為閃光紅色,峰值光強大于 32.5cd ,一般與中光強、高光強障礙燈配合使用。如 45 米以上的建筑及其設施有多層中光強或高光強障礙燈,在中光強或高光強障礙燈之間可設置低光強障礙燈2 、 中光強障礙燈為紅色閃光燈,有效光強 2000cd ± 25% ,用于 90 米以上 150 米下建筑物或設施,或與高光強障礙燈配合使用。
3 、高光強障礙燈為白色閃光燈,有效光強 100000cd ± 25% ,主要用于超過 150 米以上的建筑物及其設施使用,或與中光強障礙為配合使用。
(二)航空障礙燈的設置分布
1 、障礙物就其障礙燈的設置應標志出障礙物的最高點和最邊緣(即視高和視寬)。
2 、如果物體的頂部高出其周圍地面 45 米以上,必須在其中間加設障礙燈,中間層的間距必須不大于 45 米并盡可能相等(城市中百米以上超高建筑物尤其要考慮中間層加設障礙燈)。地處城市和居民附近的建筑物設裝中中間層障礙燈時,應考慮避免使居民感到不快。一般要求從地面只能看到散逸的光線。3 、外形廣大的建筑群所設置的障礙燈應能從各個方位看出物體的輪廓,水平方向也可參考以 45m 左右的間距設置障礙燈。
4 、對于 90 米以上而不足 150 米高的建筑物、設施或拉線塔、樓頂?shù)?,應在其頂端設置中光強障礙燈,并為紅色閃光。
5 、高于 150 米的超高物體(如廣播電視塔、大跨越斜拉橋等)應在其頂端設置高光強障礙燈,并且應以中、高光強障礙燈配合使用。
6 、超高壓輸電線鐵塔應設置高光強障礙燈,并為三層順序閃光。位置為塔頂、電纜下垂最低點及二者中間位置,且需延電纜走線方向設于鐵塔外側。
7 、對于煙囪或其他類似性質的建筑物,頂部障礙燈必須位于頂端 1.5-3 米之間,考慮到煙囪對燈具污染,障礙燈可裝設在低于煙囪口 7.5 米范圍內。
8 、不論哪種障礙燈,其在不同高度的障礙燈數(shù)目及排列,應能從各個方位都能看到該物體或物體群輪廓,并且考慮障礙燈的同時閃爍,以達到明顯的警示作用。